政治修辭對法律論證的影響
本文檔由 及時雨 分享于2012-11-11 10:14
法律決定需要法律論證。法律論證有邏輯的和修辭的兩個層次、兩種方法,前者側重法律論證的形式有效性,后者側重論證內(nèi)容上的可接受性。若想一個判決結果具有正當性應該經(jīng)得起邏輯上和修辭上的雙重檢驗。然而中國語境下的政治修辭往往過于強大,一方面扭曲了法律推理的方向,使得判決往往是根據(jù)預先確定的結論回溯它的案件事實和裁判規(guī)范而得出的;另一方面,使得法律論證背離了正義原則,判決結果不具有可接受性。欲重構法律論證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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